为持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经营主体(第一批)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未按上述规定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清理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
三、清理程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注册的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摸清清理对象底数,核对清理对象是否依法年报,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四、清理要求: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要自本通告期届满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补报年度报告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住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自本通告期届满前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
2.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自本通告期届满前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登记。
3.符合吊销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现将拟清理企业名单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官方网站、“平潭市场监管”官方微信公众号通告,请名单中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前,按照1、2项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通告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并在多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
金井分局 0591-23132629
坛东分局 0591-24380023
坛西分局 0591-24312911
君山分局 0591-24356778
苏平分局 0591-23112315
信用监管处 0591-23163661
行政审批局业务咨询:
0591-86169725
特此通告。
附件: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ND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