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关于加强2025年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民生   2025-01-23 09:42   宁夏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海原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快乐、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卫市烟花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范围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1)机关办公场所;(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4)海原县车站,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6)自然保护区南华山、西华山、草原、荒山、林地、太阳能光伏板区等重点防火区;(7)海原县地震博物馆、海原县博物馆保护单位。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任何时段均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二)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和时段城区:东至华润大道,西至华山路,南至文昌路,北至运昌路、东盛路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域。时段:燃放时间为 2025年1月1日(元旦)、2025 年1月 28 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初八)7时至24时,2月12日(正月十五)7 时至 24 时。
二、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饮用水源地投射或者抛掷;(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在草垛、树木、草原、农田、农作物附近燃放;(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六)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相关部门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焰火燃放作业。县安委会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县安委会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原则上不得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提级申报审核,从严审批。主办单位取得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七、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5-4015730
市场监管:12315
交通运输:0955-4011153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来源/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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