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公司法》实施30年以来,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重要变化会大大地加强实际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因为对前期认缴制的纠偏,很大程度上会解决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包括解决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这些都会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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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7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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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企管部
微信编辑: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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