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保护广播电视设施 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生   2024-10-31 18:04   宁夏  

我们一起行动

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负责把党和政府的声音安全、及时、准确传送到千家万户,肩负着党媒政网的政治使命。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

因野蛮施工、人为盗割等导致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导致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播出,还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疏导群众,后果极其严重。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哪些?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

(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3)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破坏广电设施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警示

2023年11月6日某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导致高明荷城至更合的广电干线光缆被破坏中断,影响相关镇街的广电业务的正常传输并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

并已移交公安机关

立案处理!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倡议



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不为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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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声明 -

来源:本文部分内容综合自佛山广电网络,网络版权及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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