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事关全市学生“校园餐”……
民生
2024-12-23 18:31
内蒙古
关于对“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现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就“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以及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不得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对于恶意举报或捏造事实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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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赤峰市场监管
编辑:陈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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