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事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在编)

时事   2024-11-25 14:27   福建  

近日,2025年度《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暂定)》(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相较于往年,对参保对象、补助起点和补助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和优化,旨在进一步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促进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原则上要求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55%及以上;各县(区)工会可采取全额缴交或适当补助等办法,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全年参加人数达到1.1万人以上;取消往年的“扣除300元补助起点”这一条件;对生育二胎、三胎的参加互助职工申请医疗补助标准等也有新规定。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非在编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活动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缴纳互助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各县(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市直单位(含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常山开发区)互助金每人每年80元。农民工由各县(区)自行补助参保费的50%及以上(由各地工会自定)。互助金由参加活动的职工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3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个年度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后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补助标准、范围要求给予补助。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三种情形给予相应补助。


其中,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部分,按65%给予补助。凡生育第二胎的参保职工可给予70%补助,生育第三胎的参保职工可给予80%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


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按住院总费用的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按住院总费用的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后,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办法》指出,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福建省总工会和漳州市总工会的“大病补助”待遇。


根据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根据净自付的不同金额,分为10个档级进行分层补贴,最低给予1500元定额补助,最高给予15万元定额补助。符合条件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农民工、环卫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上浮30%。


按照市总工会配套“大病补助”标准,扣除省总补助金额后,个人支付部分再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值得注意的,职工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应在本年度活动结束后的90日内到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及要求可咨询市职工服务中心,联系电话为202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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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闽南日报 记者 沈小琴 通讯员 邵爱霖

编 辑:郭   宁

审 核:黄远林 徐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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