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政发〔2025〕3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月1日—5月31日,其中3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须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县(市)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强化应急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科学扑救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