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习人员实习工作的几点建议

学术   2024-11-07 14:37   广东  




 徐焕茹  法学博士、一级律师、惠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科学子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选择从事律师职业,需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实习;实习期满,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方能申请执业,可见,实习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必经环节,而且实习环节是否严格、有效直接影响新执业律师的起步之路是否顺利。因此,实习人员及其指导律师应高度重视实习及实习指导工作。下面我从实习指导律师和行业管理者的视角,对实业人员如何高质量完成实习任务提几点建议:

一、实习人员要认识法律人的作用。美国法学家HARRY W. JONES在其所著的《Legal Method Cases and Text Materials法律方法案例与文本资料》一书中提出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就是说服工作。其任务就是通过说服法庭以争取法庭做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关键问题是事实问题,那么辩护人的作用是说服法庭相信他(她)的当事人所述说的“版本”是真实的。与之相伴的是,也会为法律问题发生争议,律师应以专业的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理解法律及立法意图,或扩张或狭义地解读法律,以便最好地为其当事人利益服务,并尽可能地提出最可能有效的主张,说服法庭接受其观点。说到底,律师的作用是提出正确的法律观点,我认为,所谓法律观点是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提出的涉案的观点,是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的判断,我常常在法庭上听到一些律师在法庭上离开事实谈法律,或离开法律谈无关的事实,真是滔滔千言离题万里,我始终认为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其提出的法律观点上,法律观点是否正确、有力是衡量律师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准,而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的基本原则是不能离开事实谈法律,也不能离开法律谈事实,对此,华人世界最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思维》一书中将案例分析界定为穿梭来回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使二者发生相互关联,认定事实并为法律的定性,谈的也是这个问题。他具体论述到:实例解题系依循法律处理案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因此产生Eingisch(恩吉施)教授所谓“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陈爱娥翻译为“目光交互流转于规范的构成要件及案件事实间”)或scheurele氏所谓“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此所涉及的,乃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将基于判断案例事实的法律规范,于经认定的事实上予以具体化,此在法学方法论上甚为重要。王教授在这里论述的是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如何结合,进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处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问题。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其所著的《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55页)中也明确提出:对于法学工作来说,只有下列问题才属于“正经事”:某项适用于该案情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东西可以用来这一事实?”所以,我提出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机结合提出正确的法律观点是法律人的基本技能,这需要法律人用毕生的心力去掌握的技能。我们作为法律人时刻要记住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效果这几个关键词,时刻要记住法律事实结合法律规范会得出怎样的法律观点,并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法律观点。

二、实习人员要勤于学习。实习,是在实践中学习。所以实习人员要坚持学习,坚持阅读,不断地充实、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要用系统的思维、历史的视角全面掌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选择律师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终身学习的工作方式。在实践中,我们适用的每一部法律都是以法学理论支撑,以一系列的法律概念为要素构成的规范体系,我个人的体会是要不断地背诵基本的法律概念,熟悉基本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李立众教授在《刑法一本通》第十版前言中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对我很有启发,故事是这样的:1997年,有位女硕士向时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教的张明楷教授请教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张教授答曰:把刑法典看上一百遍。我认为,张教授的这一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刑法典是刑法学在立法上的具体化、制度化,是刑事案件适用及刑事法律解释的对象,对与刑法有关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绝对不能离开刑法典,而应该在刑法典的内在系统中来理解和把握。我看到有一种错误的偏向,那就是不认真熟读法律文本而依靠所谓专家的理解和解释去适用法律,甚至依靠新闻记者的解读或转述的观点,甚至于以百度搜索的结果去适用法律,还有一些法律人士离开刑法典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对某些司法解释作出错误的理解。可见,我们某些法律人已经放弃了独立思考的精神,缺乏独立进行法律解释的勇气和技能。为什么要言必称某某学者怎么解释,某某立法专家怎么说,为什么不能通过反复研究法律,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呢?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三、实习人员要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实践、反复实践。实习人员俗称实习律师,后者英文可翻译成practice lawyer, practice就是实践。实习人员既要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还要主动参加到所在律师所以及其他律师的相关实务工作中,通过观摩、取证、写作等方式积累经验,逐步掌握职业的技能。我建议实习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类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范本撰写法律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印发《关于印发〈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第二部分是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共22个,202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收入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示范文本各11个,并附有法律文书实例22个,实习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文书范本,全面掌握其写作要领,保证法律文书写作的规范性。实习指导律师可通过示范、指导及修改文书等方式言传身教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对于实习人员来说,写作是在专业上获得成长的必由之路。

四、实习人员要特别注意掌握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是指发现法律问题、认识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与相应活动,也是将大学阶段多年苦读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的方法及路径,涉及到对法律概念体系、制度体系以及规则体系的系统把握,涉及到逻辑的基本规律及逻辑方法的运用。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在其著作《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的前言所说的:“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越是能够驾驭得好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及越能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严谨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成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前提。譬如,处理民商事实务,应该掌握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分析法,处理刑事案件应当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法以及定罪量刑三段论等等。

五、实习人员要懂规矩、讲道德,做好人。实习人员除了要遵守有关实习人员的管理规范和行为规范外,还应该熟练掌握和具备法律人的执业操守,特别是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在这里我想引用一段耶鲁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的迎新致辞,他说:“一个法律人仅仅倚仗法律技巧是不够的。你必须追问:我的技巧是为谁服务的?在耶鲁法学院,你们将会渐渐获得什么呢?你们将逐步掌握法律技巧:这些技巧会让你们有本事把人们扔进监狱;挽救或者毁灭人们的生命;就天文数字的标的提出理据等等。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这类技巧和工具都有其时空的限制。请记住一句朝鲜族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你们的技巧将突飞猛进,但千万要记住让你们的品德行在头里。这就引出了我的最后的忠告:在求索自己为什么而奋斗的同时,也请深入地思考一下如何服务于社会的福祉。”(转引自2008年9月21日 《法制日报》)我非常认同哈罗德•H•柯院长的观点,我认为,作为律师首先应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将律师作为一种事业来追求,其次是律师应注重专业能力建设,律师是专业人士,专业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专业就没有未来,律师要发扬工匠精神,在专业上精益求精,系统、准确地把握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执业技能,对特定的个案提出精准的法律观点;再次,律师要敬业,不打无准备之仗、要研究研究再研究,准备准备再准备,在法庭上怯场是因为你没准备好,心中无底,还有做律师不要怕麻烦,对当事人有耐心。人家当事人是有麻烦才找到你,你怕麻烦行吗?复次,律师要有风险意识,律师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不要奋不顾身,一定要学会保存自己,才能实现安全执业,所以律师要把握行为的边界,要谨小慎微,有些律师通过行贿司法人员等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赢官司、进而取得一笔也许可观的律师费值得吗?我认为不值得。大家时刻要记住你是律师,不是当事人,没必要去承受不应由律师去承受的风险。律师是脑力劳动者,不可能暴富,用你的专业、用你的诚信去执业,可以获得体面的生活,就应该满足了!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下行的阶段,很多律师的业务量和收费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腰斩,业内人士普遍感到律师服务市场大受影响,而此时正是律师能否经受考验的时候,律师应当看到律师服务市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波折、有起伏很正常,同时应当认识到律师个人价值与律师执业市场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服务价值的交换关系,律师个人有价值才有市场,没有价值就没有市场。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价值,才能赢得更多、更大的市场。实习人员作为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不要被眼前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困难所吓到,要通过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增强自己的信心,勇敢地面对和迎接未来的机遇和挑战。美好的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竞争者!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人应始终怀揣法治理想,始终坚持法律信仰,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和服务人民,唯此,我们的职业之路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远!


供稿 | 徐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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