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相关规定,我旗2025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规划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规划全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
2025年计划共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店125户,其中阿勒腾席热镇60 户、乌兰木伦镇24户、红庆河镇12户、苏布尔嘎镇 4户、伊金霍洛镇 2户、札萨克镇13户,纳林陶亥镇10户。
二、申办条件及选址要求
1、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
2、不应设置在距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100m范围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含未设置围墙的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出入口100m范围内,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桥下及涵洞内;
3、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前、后、左、右、上、下不得有人员居住),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经营行为;
4、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6、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供暖供气等公共服务重点设施和加油(气)站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7、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70米范围内,不得有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8、其他要求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有关规定。
三、申办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资格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必须为同一人);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
四、办理方式及要求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办理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规定名额办满为止,根据一次性告知单(见附件2)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见附件3),到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申请办理,按照申请表提交先后顺序开展现场核查,超过各镇统筹规划户数将不再受理申请,条件符合后准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附件1:伊金霍洛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分布表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附件3: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书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伊金霍洛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分布表区域 | 零售店数量(户) | 备注 |
阿勒腾席热镇 | 60 | |
乌兰木伦镇 | 24 | |
红庆河镇 | 12 | |
苏布尔嘎镇 | 4 | |
伊金霍洛镇 | 2 | |
札萨克镇 | 13 | |
纳林陶亥镇 | 10 |
附件2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受理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具备下列条件: (一)零售店选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 (二)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 (三)其他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提供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书自行下载打印); (二)出具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资格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必须为同一人);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 |
办理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伊金霍洛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申请办理 |
联系电话 | 0477-8582203 |
附件3
初次申请□ 延期申请□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经营场所 | 地 址 | |||
产 权 | 自有□ | 租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从业人员 | 人 | ||
经营范围 | 烟花类、爆竹类零售 | |||
申请人意见 | 本经营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行政审批科 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
备注 |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二、本表中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栏目分别在对应□上划“√”。
三、“申请单位”要填写全称,延期申请的单位名称要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单位名称相一致。
四、申请表封面“申请单位”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无单位公章的加盖主要负责人指印。
审核:陈志平
校审:高军胜
编辑:杨 艳
来源: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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