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岷县XXX口腔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政务
2024-12-19 08:05
甘肃
岷县XXX口腔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XXX口腔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诊室一治疗台上摆放有已开封使用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票据,以及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来源: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