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立个案竟会如此之难!”近日,温远灏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于饱受诟病的“立案难”问题有了深刻体会。
这并非是他第一次提起诉讼。此前,因家中遭遇非法强拆,温远灏已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14起行政诉讼案。“相比之下,南铁法院的立案工作更加规范,不像渝水区法院这样百般刁难,想方设法不给你立案。”温远灏说。
2023年11月21日,因认为上述强拆案的主要责任人新余市住建局局长陈辉、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傅秋香等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温远灏代其母亲向渝水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应刑事责任。
11月24日收到起诉状后,渝水区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以被告人身份信息不明为由,将起诉材料全部寄回给了他,要求补充材料。12月16日,温远灏按照要求寄出了新的起诉状。
随后,法院将材料原封不动地还给了温远灏,理由是“法官没空审查材料”,要求他等到2014年1月再起诉。同时表示,从12月中旬起,检察院那边我们也没有收,不是单纯对你没有收案。
最新消息显示,12月29日,新余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陈辉的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折腾了一大圈,最终还是没有立上案,真可谓是‘等得花儿都谢了’!”温远灏说。
“立案是审判的前提,依法立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开始。”温远灏认为,“立案难”成为诉讼程序首要环节的“拦路虎”,不仅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而且极易让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在形形色色的拆迁事件中,温远灏家遭遇的强拆案颇为引人注目。尤其随着事件的发展,行政机关违法手段不断翻新,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媒体将其称为“新余棚改强拆案”。
温远灏家的房子位于新余市城北农行宿舍小区,地处市区主干道仙来大道旁,沿街分布着新余市委、市政府在内的近40个市级机关单位。
当地政府相关材料显示,2020年3月,仙来大道周边家属院共计3043户被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其中包括大部分政府机关大楼。这一年,江西省政府下达给新余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16269套。温远灏家的房子摇身一变,就这么成了官方认定的“棚户区”。
2020年9月,温远灏从北京返回新余家中发现,屋内水、电、气均已被人为中断,楼梯护栏、门窗等设施也全部被拆除,家中还有许多贵重财物不翼而飞。随后,温远灏将征收主体新余市渝水区政府和征收实施单位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渝水区政府自动撤销了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渝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此后,从未再作出过任何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1年7月26日,南铁法院判决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基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月7日(春节前夕),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被判违法后,再次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同年11月25日,南铁法院再次判决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判决之后,为何又要提起刑事自诉?
“本案中,最让人难以接受就是,守法者无家可归,而违法者却毫发无伤。”温远灏说,法院两次判决违法后,陈辉、江梅兰(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主任)、傅秋香等人,无视基本事实和法院生效判决,一再宣称上述强拆合法,多次在书面回复中为违法行为背书。
此前,温远灏已多次对陈辉等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因在上述强拆案中系主要责任人,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曾对陈辉给予诫勉处分。“但这不过是‘罚酒三杯’,并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力。”温远灏说,因此他只得选择刑事自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远灏提交的《刑事自诉状》显示,2020年7月至今,被告人陈辉、傅秋香、江梅兰、施水根等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自诉人的房屋断水、断电、断气、断路,非法拆除楼梯护栏、门窗等房屋附属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自诉人的房屋进行违法拆除,给自诉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导致自诉人家中贵重物品丢失;擅自组织人员非法闯入自诉人家中,进行所谓的“评估”。
温远灏认为,上述非法行为,导致自诉人丧失了对住房及其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家中许多贵重物品丢失,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和居住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影响极为恶劣。
“鉴于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现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温远灏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起诉等案件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立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严格落实审限内结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结收比、结案率指标,坚决杜绝年底不收案。
按照改革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要素齐备的诉状,一律接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
然而,上述政策显然并没有改变渝水区法院有案不立的现实:
2023年11月,温远灏第一次提交起诉材料后,渝水区法院要求其补正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材料,如不补正材料则无法立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起诉条件之一是‘被告明确’。因此,我在起诉状中已将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具体职务、电话、地址等信息一一列明,足以使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但法院却要求必须提供被告人身份证号码,这并不符合登记立案要求。”温远灏说。
第二次提交材料后,渝水区法院直接将其材料原路退回。
当温远灏询问缘由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他:年底案子比较多,法官没空审查你的材料,让我把材料寄回给你。你等明年1月份再寄过来,我们会在规定时间内给你答复。从12月中旬起,检察院那边我们也没有收,不是单纯对你没有收案。(文/元泽)
来源:新风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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