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银行卡
便能坐收盈利
你以为只是赚“外快”
但却成为了“帮凶”
轻松赚钱的背后
却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近日
鄱阳县公安局古县渡派出所主动出击
共抓获三名涉卡嫌疑人
2024年10月,犯罪嫌疑人方某鑫在明知上线使用其招商银行卡接收诈骗款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诈骗款,并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诈骗款。
2024年10月,犯罪嫌疑人汪某妹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为牟利分成,仍将自己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诈骗款到账后,其见财起意,遂将此诈骗款私自截留。
2024年11月,嫌疑人吴某华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共接收五万元人民币。
目前,犯罪嫌疑人方某鑫、汪某妹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吴某华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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