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考点专题 🩺《媒介法规与道德》PDF

教育   2024-08-15 17:2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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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传媒业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网路作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新传播方式,不仅带来即时的传播速度、海量的传播内容和网状的传播结构等可预见的影响,也带来了假新闻泛滥、隐私权侵犯、版权纠纷等等的传播失范行为。

随着相关失范事件层出不穷,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高校老师关注到了这个板块,并对媒介法规与道德板块的知识点进行了名词解释、论述题甚至实务题目的考察。因此,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媒介法规与伦理知识板块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为了便于崽崽们查看学习,学堂还将本推文内容整理成了可打印的PDF。崽崽们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媒介法规与道德”即可获取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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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

(Press regulations )


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通过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规定和规则,是国家对媒介实行管理的主要依据。


新闻法规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保护新闻自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国家最大、最重要的一条新闻法规。正因为有新闻自由,才有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规定;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真正的新闻自由。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是大多数国家所共通的。


举例:
第一修正案
(First Amendment)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据。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证公众的言论、新闻、集会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有关言论与出版自由的五种观点美国社会对于第一修正案中语句的精确含义和解释一直有争议,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的发展而有不同,其中有五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

●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因此当这两种权利与其他权利有冲突时,需要法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取舍。也就是说,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在每个案例的语境下单独定义的。

●优先平衡理论:在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进行权衡时,首先要保障这两项权利。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手段。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将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是与统治事务、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没有人能够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除非有正当的法律程序)。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传媒伦理 

(media ethics)


属于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分支,指系统研究 “道德善”的大众传媒 “应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 “应 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 “善与恶” “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的学科。


媒介义务
(Media Accountability)

媒介义务是指媒介能够而且应该重视品质、方式及其出版发行活动给社会和其他利益团体所带来的普遍后果及可能的影响。媒介义务暗含了大众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关系。这个概念与“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两个概念相关。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会责任是指以民主社会的需求为基本前提的特定媒介规范理论对于媒介的要求,媒介的社会责任包含在出版自由、与真实及正义相关的普遍性伦理以及道德原则之中。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公共利益是指大众媒介的意见表达应该符合更广泛的、更长久的社会利益,尽管这可能导致媒介的活动或组织受到限制。最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受众的需求。

职业传播者的权利

职业传播者(大众传播者)除了享有国家公民进行信息交流的普遍性权利外,还享有从事大众传播活动的专业性权利,包括:

●编辑权:这既是一种大众传播者对信息进行控制(“把关”)的权利,同时又是一种自控权利。

●知情权:或称采访权、知察权,主要是指享有在一定限度内不受阻挠地收集、核对信息,并且安全、有效地传送信息的权利。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传播权,即出版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等。

●秘匿权:又叫取材秘密权,或消息来源保密权。主要指记者在保护消息来源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

●安全保护权:根据《日内瓦公约》中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里的规定,对于从事专业任务的新闻人员应视为平民,在冲突地区应给予有条件的保护。

受众的权利
(Rights of Audience)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年编写的《多种声音,一个世界》(Many Voices,One World),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受众的主要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即通过传播获知信息的权利。受众有权得到或寻求与自身相关或作为社会成员希望得到的信息情报。同时,国家和传播媒介应为公民享有这项权利提供法律和实际业务方面的保障,方便信息向受众的流动。

●传播权(the Right to Communicate),即使用传媒进行交流的权利。受众在接收信息的同时,有权利传播信息,如借助媒介来发表意见、表演节目、传递信息、展示作品、点播节目等。

●讨论权(the Right to Discuss),即受众有权利通过有效渠道及时表达意见,这也是受众享有社会民主权利的表现。传播应成为自由开放的答复、做出反应和进行争论的过程。

●隐私权(the Right to Be Alone),即当受众受到新闻的侵害时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接近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即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观点、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接近权是传播权的引申,强调传媒具有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传播机构应该公平对待受众享有、使用媒介及服务的权利,并依法保护受众作为著作者所享有的权利。

诽谤
(Defamation)

诽谤是指通过传播假消息而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有时会与个人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相冲突,若要判定大众媒体对某人进行了诽谤,这个人就需要证实五点:

●他/她的名誉确实被破坏,并因此受到伤害。
●他/她已经被人们指认,哪怕不一定是指名道姓。
●诽谤性言论已经被发表。
●媒介有过失。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表或广播的内容失实。

对诽谤诉讼的辩护对诽谤诉讼的辩护包括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事实。如果能够证明所报道的内容属实,就不存在诽谤。

●第二种是特权。公众的知情权优先于个人维护名誉的权利。司法程序、逮捕批准书、立法程序等属于享有特权的情况。如果一个记者公正报道了这些事件,即便内容中包含某个诽谤性的言论,也不会导致诽谤诉讼。

●第三种是公正的评论和批评。任何一个受到公众注意的人或处于公众关注中心的人,都要接受公正的批评。这一辩护方式只适用于观点与批评,而不是对于事实的曲解。

诽谤的几种形式诽谤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文字诽谤(Libel):意在损害一个人的好名誉或好名声,或贬损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以及善意的破坏性文字。通常,如果一个破坏名誉的言论得到传播,也被视为文字诽谤。文字诽谤通常被认为更有害,比散布谣言会得到更严厉的处罚。

●谣言(Slander):意在损害一个人的好名誉或好名声,或贬损一个人应有的尊严以及善意的口头性诽谤。

●自身诽谤(Libel per Se):通过运用本身具有诽谤、诋毁意义的词语形成不正确的文字指控,也就构成了诽谤。例如,说某个人是“贼”,自然就构成了诽谤。

●有因诽谤(Libel per Quod):某些词语本身没有诽谤的含义,但是在特定场合使用也构成诽谤。例如,报道说看到素食协会主席在吃牛排。

隐私权
(Rights to Privacy)

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实、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

大众媒介侵犯某人的隐私权有四种不同的方式:

●侵扰了某人的独处或隐居。这通常发生在记者错误地使用麦克风、监视摄像机以及其他形式的窃听窃拍设备来记录某人的私人活动时。

●未经允许发布私人信息。

●以错误的角度报道某些人或使人们对他们产生错误的印象,这也涉及失实问题。

●将某人的名字与形象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目的。

侵犯隐私与诽谤侵犯隐私和诽谤是一个出版物常常同时招致的两种类型的起诉,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是:

●诽谤罪与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有关;而隐私权保护的是一个人思想与情绪的安宁。

●诽谤涉及发布虚假信息;而侵犯隐私是因为暴露了事实而引起的。

侵入(Trespass)

侵入是指没有经过许可擅自进入别人的领地,这是与侵犯隐私密切关联的概念。
在新闻报道方面,新闻记者在寻求一些可以提升公众兴趣的新闻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备侵入的特权。

因此,即便获得执法部门官员的许可,但没有获得主人的许可而进入私人家中的记者,也会遭到侵入起诉;或在持搜查许可证进行搜查时,即便有执法官员的许可,新闻媒介也不能陪同司法人员进入某个私人家中。

版权
(Copyright)

版权保护了作者的作品不被不公正地盗用。版权实质上是指对作者所出版的作品的所有权的承认,这个概念是随着印刷术的普及而出现的。

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会在版权法中进行界定,通常是文学、戏剧、音乐作品、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和音像产品等,而一个想法、一个新闻事件或一项发现没有版权。版权保护期通常是版权作品之作者的有生之年和其去世后的若干时间。

版权作品的拥有者能复制、出售、展示或表演这一作品。版权保护法还规定,人们可以公正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资料而不受处罚,这些活动包括教学、研究、新闻报道与批评。

在确认是否是公正使用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还是为了非营利性的教育。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复制的数量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之间的比例。对于一部有版权的作品,其他人可以本着“公平使用”的原则,有限度地使用其中的部分材料。
●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根据版权法,一部作品如果被公开演出,演出者或演出单位必须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特许使用权费;同样,一部作品在电台或电视台播出,也是公开演出,应该由播出机构支付特许使用权费,而广大受众则不必直接为版权支付任何费用。

版权法总在寻求一种平衡,即保护作品创作者从劳动中获益的私人利益,和确保公众获得丰富、全面而非部分的信息、观点和思想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保护法也适用于互联网世界,但是由于电子出版和再版的特殊性,使得版权(或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互联网改变了出版的本质,开启了一个更广阔且更富于争议的领域。

淫秽与色情
(Obscenity and Pornography)

淫秽或色情内容是指媒介内容中包含关于显在的性主题和情形的描述或表现。这种内容超出了公众接受的一般限度,会被认为能造成冒犯或伤害(尤其是对于妇女和儿童)。一般认为色情内容的目的是激发性欲。

淫秽和色情内容不在言论和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的司法机构判定色情内容的标准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原则:

●以目前的社区标准,一般人是否认为该作品就总体而言会挑起性欲。

●该作品是否以一种公然冒犯的方式刻画与描写了某种被当地法律明令禁止的性行为。

●整部作品是否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和科学价值。一些国家规定了在某一时段内禁止播放淫秽与色情或其他下流的内容(例如,美国规定的时段是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之间),这一方面是保护孩子不受下流内容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成人的权利。

保护新闻来源
(Protecting 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

记者如果被迫公开新闻的秘密来源,会使这些新闻来源变得枯竭,公众的知情权会受到损害,也有悖于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款,因此按照一些国家的新闻保障法的规定,记者有保护消息来源方面的特别权利。

只有当法院调查时,调查与所寻找的信息之间有明显的联系,对于信息来源的需要至关重要时,即该信息与被告是否被判有罪或无罪直接相关,或与减刑与减轻判决有关时,记者的这一项特权才做出让步。

保护新闻来源也包括保护那些可能泄露新闻来源的笔记和记录。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如想要获得记者所持的记录,必须有法院的传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在没有经过记者本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况下对这些记录进行检查是合法的。

记者保护新闻来源和记录的特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来确定的。因此,当记者向新闻提供者保证新闻来源不会被泄露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一点。

新闻保障法
(Shield Laws)

新闻保障法是确定记者在保护消息来源方面的权利的立法。这一法律赋予记者拒绝透露新闻来源或为此出庭作证的权利。

不公开
Off the Record)

不公开是指新闻来源坚持将其与记者的关系保密,具体要求可能为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

●信息可以被使用,但不能说明由谁所提供;
●信息可以被使用,但前提是记者不将他/她指认为提供者,而是能够找到其他人证实该信息,并将其指认为信息来源;
●不希望信息被公开发表,但愿意让其引导记者的调查,或帮助记者避免做出错误的报道。

新闻传播的个人道德规范
(Personal Moral Phi-losophies)

道德规范是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指引我们在一个场合中以正确的或是最好的方式来行动。有五种道德原则与从事大众传播职业的人密切相关:

●中庸之道原则(Golden Mean):在道德困境中,恰当的行为方式在于做得太多与做得太少之间。在传播实践中,中庸之道原则是指在受众知晓与不煽动受众以确保公共安全之间谋求平衡。

●绝对命令原则(Categorical Imperatives):其基本概念是,对于一个人来说正确的东西,对于所有的人都是正确的,因此人们应该按照普遍适用的原则来行事,而没有例外,正确的就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将这一原则应用于大众传播领域中,是指在新闻传播中,任何方式的欺骗都是错误的,都应该加以避免。

●功利原则(Utility):功利被定义为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功利原则是指,我们通过考虑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产生好坏结果之间的最佳比率,来判断什么是对或什么是错。功利主义提供了一个评价道德选择的清晰方法:计算因我们的每一个选择可能导致的所有结果,包括好的和坏的,然后选择一个能使价值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方式。因此,大众媒体需要考虑,传播某一内容所产生的好处要大于其所产生的危害。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它与公正有关,是指在每个人都受到没有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因此工作做得同样好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同样的报酬,而没有角色或社会地位的差别。因此,大众媒介从业者应该对所有的受众一视同仁,私人朋友也不能从内幕消息中获得好处。

●自我决断原则(Self-Determination):指人具有独立于任何以及所有环境的绝对价值,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达成某个目标的工具,他们的自我决断权利不应该被侵犯。同样,任何人也不能允许自己被当作别人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大众传媒也应该拒绝被其他人或组织利用。

政府对媒体传播的管理方式


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政府在信息传播之前通过许可改制度或节目审查制度(Program Censorship)对媒体传播内容加以限制,决定允许该节目播出、忽改后播出及限制、禁止该节目播出。


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nishment):事先不对媒体播出内容进行审查,但若播出内容违法法规和政令,则对媒体进行相应的惩罚。


强制近用(Forced Access):政府通过法令等强制媒介传播某些特定内容的节目,如政令发布、公益节目等。


中国新闻法中

与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机制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伤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新闻的偏差
(News Bias)

这个概念是指任何偏离正确、中立、平衡与公正无私等准则的新闻报道倾向。新闻的偏差通常可以分为有意的偏差和无意的偏差。前者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媒介或消息来源的党派关系、立场和宣传的需要。后者产生的原因则是新闻处理过程中的组织和常规因素。

兰斯·贝内特(Lance Bennett)总结出四种当代新闻生产实践使新闻内容扭曲或产生新闻偏差的方式:

●新闻个人化:大多数人更善于和个人打交道,而不是和群体或机构打交道,所以大多数新闻报道围绕个人展开。

●新闻戏剧化:和所有媒介商品一样,新闻也需要引人入胜的包装。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戏剧化,即以类似讲故事的方式重新包装、叙述新闻,以实现起伏跌宕的效果。

●新闻片断化:一般来说,报纸和广播电视上的新闻都是由简短的事件摘要组成的。事件被孤立开来单独对待,以并置的方式呈现给大家。这种做法可能符合“均衡”的准则,但是却无法帮助读者获取新闻的意义。

●新闻“正常”化:在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下,商业目标和商人,而不是记者成为报业的主导。媒体中增加了更多“有趣”的元素——如更好的图片,更有吸引力的版面设计,更多有关娱乐等方面的特写;而不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或是评论。这使新闻失去了时效性等特征,而变成对“正常”或“理想”生活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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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瓜学堂2025半程班服务开启后,在排除课程倒卖和拼课的情况下,可按比例进行退班手续,参照细则为: 退款金额=实际消费总金额-平台手续费-已上课时费-对接服务费-一对一导师费用-资料费  各项费用计算细则:
(1)平台手续费=实际消费金额*8%
(2)课时费=单报课程原价*已学课时/总课时
(3)服务费为学员报名后已经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答疑、计划定制、学员档案等一系列涉及到成本支出的服务。七天后退课服务费为300,正式开课后退课服务费为500。 
(4)导师费用为管理的最低成本支出,按照100/月扣除。 
(5)资料包含赠送的西瓜学堂资料,按照当时微店实际出售的最低价格扣除,未邮寄资料的不产生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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