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于当日作出的“沧运卫医罚〔202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市运河区华诺医院因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被处罚款3.1万元。
上述处罚文书载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卫生健康局责令沧州市运河区华诺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中还称,2024年5月14日,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曾对沧州市运河区华诺医院进行过行政处罚(警告、罚款4.5万元)。
另悉,2024年1月9日,该医院因使用的医疗器械未进行检查、校准被主管部门警告。
据悉,这已经是沧州市运河区华诺医院2024年度第三次被主管部门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医院(历史名称:沧州市运河区新协和医院)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19号电影发行放映公司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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