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宋某(未成年人)、赵某(未成年人)三人窜至会昌县城各居民小区,通过拉开小车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24年4月25日凌晨,三人在甲小区地下车库,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一包金圣香烟及60余瓶高山青草早餐酸奶。2.2024年4月26日凌晨,三人在乙小区地下车库,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四包利群香烟,一包黄鹤楼牌香烟、250余元现金、一副墨镜。3.2024年5月3日凌晨,三人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一条中华牌香烟、四包中华牌香烟、几包金智圣牌香烟,580元左右现金。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庭后被告人家属已将剩余退赔款交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建议量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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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会昌法院
▍文编辑: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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