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员工侵占公司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职务侵占!

政务   2024-10-11 20:02   新疆  


近日,乌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叶某非法占用公司货款22万余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叶某在乌什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化肥销售及冷链物流租赁管理工作。叶某以公司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仓储合同,并以个人微信、银行卡账户收取客户定金及冷藏管理等费用合计40.12万元,其中18万元转入公司,剩余22.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乌什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冷库冷藏业务拓展及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数额较大的冷库冷藏租赁定金及费用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以惩处。


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乌什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石皓璇
编辑/王诗文
主编/田佳琦

总编/王定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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