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政务   2024-12-20 18:34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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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波密生态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促进林草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生态平衡,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落实,为全面落实“四件大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蓝图,营造稳定的森林草原生态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冬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冬季至2025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从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境内所有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携带火源单独进入禁火区。

(五)森林、林地(国有林区)的管护(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管护(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国有林区)防火责任。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禁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或县林草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禁令规定,阻拦、妨碍执法工作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本禁令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

防火值班电话:0894-5423000

波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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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次仁德吉

校对:罗布次仁

辑:普巴拉姆

来源:波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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