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县河道可采区、禁采区和禁采期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全力打造河畅堤稳,水清岸绿的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现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
(一)可采区:
1、可采区水洛河共5段。分别位于石家台便民桥下游200m处至通边大桥上游500m处;取水口闸口下游250m处至薛沟村便民桥上游200m处;薛沟村便民桥下游200m处至野赵村便民桥上游200m处;野赵村便民桥下游200m处至六房村便民桥上游200m处;良邑村至良邑大桥上游500m处。
2、可采区章麻河共2段。分别位于河湾村S218大桥下游1000m处至马莲沟便民桥上游200m处;马莲沟便民桥下游200m处至良邑镇北侧便民桥上游500m处。
3、可采区试雨河共2段。分别位于梁家河至刘河村便民桥上游200m处;刘河村便民桥下游200m处至下沟村一社便民桥上游200m处。
(二)禁采区
除以上9段可采区外,全县境内所有河流沟道全部禁止采砂。
二、禁采期
庄浪县采砂规划禁采期确定为每年的主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
三、严格遵守关于河道管理法律法规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3、禁止围河造田。
4、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工程设施。
7、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8、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无证采砂和在禁采区进行违法采砂作业,不撤离采砂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沙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影响河势稳定的情况,庄浪县河道管理站将联合水政服务中心坚决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33-6621642
庄浪县水务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