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4家店铺被曝光、处罚!

民生   2024-11-20 14:24   辽宁  
1、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炸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炸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4、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5、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6、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2月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举报件,发现龙港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7、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9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建昌县某小吃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8、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煎饼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10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建昌县某煎饼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9、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煎饼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7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建昌县某煎饼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0、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麻辣烫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7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时,发现建昌县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1、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月3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2、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豆腐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1月25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豆腐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湘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5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湘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4、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满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22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城市某满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5、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城市大江奥特莱斯某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30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城市大江奥特莱斯某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6、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3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城市某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7、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一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3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城市某一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8、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苗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9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城市某苗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19、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羊棒骨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5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羊棒骨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东北烩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1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东北烩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1、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私房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私房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2、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炖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炖菜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4、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砂锅米线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17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砂锅米线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5、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17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6、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风味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6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风味小吃部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7、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手工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3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手工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8、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家院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3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农家院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9、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厨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3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小厨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0、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3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1、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饺子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4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饺子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2、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老兵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4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老兵餐饮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3、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烤肉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14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烤肉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4、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21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5、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特色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5月30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特色面馆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6、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21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饭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7、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25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烧烤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8、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炒米粉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绥中县某炒米粉店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来源:爱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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