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
近日
烟台多地发布
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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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所有公益林地划为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距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烟台市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0月31日
黄渤海新区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区实施封山禁火。
二、禁火区域: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森林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对举报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者,经查属实,给予奖励。
报告举报电话:110,119
福莱山办事处:6376775
古现办事处:6941010
大季家办事处:6971239
潮水镇政府:5811200
应急管理局:6396708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白天6388830;夜间6393075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
2024年10月30日
高新区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办事处、村、有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七、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 、119
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电话:6922971
烟台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6755119
烟台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692214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2024年10月30日
栖霞市
栖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防火期内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市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2024年10月29日
消息来源:芝罘湾畔、黄渤海新区、烟台高新、掌上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