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盗窃天然气,真的 " 刑 " !

科技   2024-07-31 23:00   河北  

·以案说法·

魏某因多次盗窃天然气,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魏某原系魏县某燃气公司员工,从事售后维修服务岗位,负责魏县某乡镇某村的灶具、炉具售后服务工作。在工作期间,魏某自作聪明,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采取安装已经损坏的天然气表过气不走字,或未安装燃气表直接接通入户管道等方式实施多起盗窃天然气行为。

后该燃气公司发现魏某其中一起盗窃天然气行为,于2021年1月19日将魏某开除。2021年2月4日,魏某因盗窃天然气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该燃气公司在后续安全排查中又发现魏某实施了多起盗窃天然气的行为,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魏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1月19日,魏某被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后魏某拒不承认实施盗窃天然气的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经过实地走访、查看案发现场、向燃气公司技术人员核实有关情况、仔细审查案卷材料,认定魏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庭审中,办案检察官通过讯问魏某,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认罪认罚。经过推算,魏某盗窃燃气共计价值8112.9元。

2024年4月12日魏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涉嫌盗窃罪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2日,魏县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盗窃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北法制报、芜湖中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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