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集团按照子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0.3%收取管理费,对于子公司来讲这笔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可以的,因为属于向其关联方支付的非受益性劳务,子公司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也不得扣除。
注意:
不得扣除的“管理费”基本上具备2个特点:
1、收费定价带有控制性、人为性、甚至不合理性,毕竟集团属于管控部门。
2、这种收费的项目带有战略性、重复性,很难以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提醒:
服务费尽量不要与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挂钩,除非有合理解释,否则容易被怀疑转移利润或税负。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的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非受益性劳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已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二)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董事会活动、股东会活动、监事会活动和发行股票等服务于股东的活动;
2.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报告或者财务报告编制及分析有关的活动;
3.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及资本运作有关的筹资活动;
4.为集团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活动;
5.其他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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