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人 这封信请您查收

时事   2024-10-31 22:01   山东  

 点击蓝字关注  “云上胶州”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守护碧水蓝天、营造宁静家园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确保胶州良好空气环境和您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市在城市建成区、上合示范区、大沽河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示范区、镇街驻地等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宜居环境,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名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

二、做一名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名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如发现违规燃放、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向胶州市公安局举报。

祝您生活愉快!

举报电话:110

胶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小编提醒您

有调整!

胶州市政府发布

最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胶州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上合示范区、大沽河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北外环—广州北路—中储路—新疆路—朱诸路—柳州路—扬州西路—梧州路—香港路—广州南路—科苑路(规划中)—福州南路—南外环(惜苑路)—胶马路—尚德大道—黄河路及西向延长线—生态大道—跃进河河道—胶州湾高速—洋河河道— 生态大道—黑龙江路—上合大道(原交大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青银高速—站北路—站前大道—国道204—海尔大道—原北外环形成的闭合区域及镇(街)驻地有关区域。





镇(街)驻地有关区域范围如下:




胶北街道办事处:东至东轿杆路,西至王庸路,南至北都路,北至康健路。



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至营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南至营匡路,北至青盐铁路。



胶莱街道办事处:东至三珠路,西至利盛达御景苑西墙外小路,南至王珠大街,北至利盛达御景苑北墙外小路。



胶西街道办事处:东至尹家沟大街,西至叶赵路,南至翠竹苑小区南侧东西路,北至扬州路。



李哥庄镇:北九路—沽源路—青啤广场美食街—小吃街东内部路(党群服务中心西侧南北路)—航谊路—广场大街—北九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里岔镇:东至祓泽大道,西至子瑞路,南至牧城大道,北至里岔镇政府大楼北侧东西生产路。




铺集镇:东至铺里路,西至铺畅路,南至朱诸路(S217),北至德孝大道。



洋河镇:东至西石路,西至洋河小学西墙外南北延长线,南至冷家村南东西大街,北至219省道。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

该范围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胶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全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胶政发 〔2020〕93号)同时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胶州融媒报道

编辑:张文彬

责任编辑:孙海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我们!

转发!扩散!

重要提醒

鉴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粉丝需经常留言和点亮“在看”“点赞”,才能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请将“云上胶州”加为星标并点亮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确保每天收到最新鲜、最重要的胶州资讯。

 新闻线索、广告合作:

 0532-82201860 

别忘了点亮哦!


云上胶州
做实、做好、做美、做响上合示范区 同心同向建设现代化上合新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