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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申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2024年9月19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申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24年1月5日履职至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属于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对广西申亚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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