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通告

美食   2024-12-03 00:00   河南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全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漯河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箱、电话或者书信等方式反馈给漯河市公安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

邮寄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999号1507房间(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意见建议”字样)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yuhui7821@dingtalk.com

联系电话:0395-2115639

联系人:于辉13939507821

                                                 2024年11月26日


为加强全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市区主城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为:宁洛高速(含)以北、龙江路(含)以南、京港澳高速(含)以西、京广高铁(含)以东合围区域。

(二)市区主城区外,下列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

2.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外,在规定燃放时间内,允许经营、燃放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燃放种类

(一)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双响炮及旋转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不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三无”产品。

五、燃放安全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看护,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点,由市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临颍县、舞阳县结合实际,研究决定本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

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全市公共安全。查证属实的,依照《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12345,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出台的《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漯政〔2019〕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来源: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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