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违者将依法追责

政务   2024-11-19 17:29   辽宁  


最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正式实施
11月19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面向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发布提醒告诫书


2024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 2024年第43号)发布。11月1日,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2项修改单和1项新标准实施。为保障全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销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如: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销售。

违反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处罚,即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视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违反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的处罚,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如何确定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标准和认证要求

在正规生产厂家进货,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程序,在进货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应查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应标注GB 17761-2018、GB 42295-2022、GB 42296-2022标准,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手机端也可通过关注“国家认监委”公众号,点击底部“公众查询”—“认监委统一查询平台”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子查询模块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可进货销售。

如网站查询不到任何信息,或查询到的信息与合格证不一致,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证书“暂停”和“撤销”,或产品生产日期在证书“暂停”期间和“撤销”之后的,均认为进货产品未获CCC认证,不得继续销售。 


来源:新闻大连
美编:孟令伟
主编:张人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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