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推进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运用
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区安委办牵头拍摄了
“学好用好标准 隐患动态清零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系列安全科普视频
今天推出道路运输篇
快来看看吧
(滑动查看了解详细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货运输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二、道路普货企业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 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露的;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制作:孙春梅
复审:俞振华
审发:卜以勇
监制: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