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268号

政务   2024-10-17 20:12   山西  


申请人:卫某
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卫某不服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9日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逾期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限期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是山西省新绛县某村的农民,在本村有承包耕地,2005年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未向其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就以租代征的方式占有约3亩多的耕地。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其位于新绛县某村承包地在2005年被占用承包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或者勘测地界图、征收土地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信息公开至今未书面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给予书面回复,依据36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逾期未答复,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卫某所申请公开的位于新绛县某村承包地在2005年被占用承包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或者勘测地界图、征收土地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信息。经检索,涉案地块现被某企业占用,因年代久远,仅找到承包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勘测地界图,但未找到征收土地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其他资料。园区成立之初,为加快企业落地,占用某村土地,其中包括村民卫某土地。2005年3月经与卫某协商,以每亩地650元价格签订土地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由本人签订并捺手印,后根据行情每亩地价格涨至800元,现每亩地价格为1000元。承包款均通过本人银行卡账号打款支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自2005年签订协议以来,均能按时支付申请人卫某承包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卫某系山西省新绛县某村村民,于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新绛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内容为:其在该村东南平原斜承包地在2005年被占用,承包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或者勘测地界图、征收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月22日,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卫某邮寄的《新绛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直至申请人卫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未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申请人卫某于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新绛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于6月22日签收,直至申请人卫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新绛县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隐去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相关信息外,此件与原件无误)。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运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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