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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杀猪饭、婚丧宴请等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活动增多,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事故的风险逐渐上升。为有力消除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温馨提示。
一、“杀猪饭”、婚丧宴请等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宴席举办前10日内在本村村委会处申报备案,填写《绥江县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签订《绥江县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绥江县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科学确定菜单,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检查指导。
承办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雪上一支蒿等有毒中药材、野生干菌、冻菌及自行配制的药酒;发芽土豆、四季豆、新鲜黄花菜、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等高风险食材,不得加工食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慎食生血、凉拌菜等食物。
三、不提供、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四、不食用过期、变质、沉淀、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饮料,不自制饮料或在流动摊贩处购买饮料,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用具。
五、不食用颜色不正常、变质或有异味的肉品,凉菜、熟食品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变质等措施。
六、严禁在“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中提供仅供自己饮用的自酿酒、药酒;不要饮用来路不明、色味异常的“酒”品;正在服用头孢类抗生素,或者高血压、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的患者要绝对禁止饮酒。注意妥善保管外用或者医用药酒,与食用酒要分开摆放,防止造成误食。聚餐过程中尽量做到不饮酒或少饮酒。
七、宴席不宰杀、食用病死家禽畜,不在流动摊贩处购买肉品和食用油等大宗食品,购买的肉品应有相关部门加盖的检疫检验印章。
八、宴席所用的原材料应清洁、新鲜、卫生。所用的米、面、油、蔬菜、动物性食品应新鲜、干净,不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及来源不明的原料。不食用自行采摘的菌类及不明野生蔬菜、水果。
九、宴席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
十、宴席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
十一、农村集体性聚餐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坚决防止误饮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十二、宴席不使用无健康证明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
十三、宴席餐具用具用前应当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进行清洗消毒。
十四、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200g,并冷藏储存48小时以上。
十五、拒绝餐饮浪费,宴席不大操大办,不大吃大喝、不铺张浪费,树立节俭之风、文明之风。抵制相互攀比的不正之风。
十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者前往附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并保护控制好现场,向村(居) 委会、乡镇或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剩余食品及原料、工具和设备,以备检查, 并配合调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村(居)民监督,鼓励公众拨打“12315”或0870-7942008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南岸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