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绥发改字〔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污水处理费催缴事宜通告如下:一、集镇建成区内,凡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包括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集镇居民,均应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二、请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24年12月15日前,到镇集镇管理办公室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水费时一并收取)。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缴欠费。四、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详见绥发改字〔2023〕3号文件要求)。五、优惠标准:按照《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绥江县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绥发改字〔2024〕6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烈属、享受城市低保最高标准、持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等困难群体实行相应的水费减免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3人以内的减免2m³;每户每月4人以上的减免3m³,用量达不到的,据实减免)。同时对以上困难群体免收污水处理费(详见绥发改字〔2024〕6号文件要求)。
南岸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绥江县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doc
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