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律师谩骂、恶意侮辱书记员,法院:罚款1000元

政务   2024-10-07 10:06   河南  

来源:微信公众号“五华区人民法院”


日前,五华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律师作出司法处罚决定。该律师因谩骂侮辱法院工作人员,被罚款1000元。


今年9月18日10时30分,五华法院准备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定的开庭时间到了以后,原告席上却没有人出席。经查询确认,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应诉材料。担心当事人遇到突发情况,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使用个人手机多次拨打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原告手机号码,但均无人接听。等待半小时仍未见当事人到庭,法官遂决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当天中午,一名男子通过前述手机号码向书记员回电,自称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其因参与另案庭审活动故未接听电话。书记员向其释明具体情况后,该男子表示自己不知道开庭时间,故未到庭。后该男子向书记员发送短信,表示其确已收到电子送达的短信,但因准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而未对短信内容仔细阅读,错过了开庭时间。但办案团队仔细查阅该案卷宗,其中并没有原告的相关委托诉讼材料,无法确认该男子的身份。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向卷宗中载明的原告手机号码送达该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后上述男子多次通过该号码拨打书记员及承办法官电话,称法院未提醒其查看短信导致错过开庭时间,要求法院退还该案诉讼费。遭到拒绝后,该男子辱骂法官并表示要纠缠到底。


9月19日晚至9月29日期间,该男子持续向书记员手机号发送包含谩骂、恶意侮辱、恐吓威胁内容的短信近30条。

为查明事实,五华法院通知该男子到院询问。经查,该男子名叫朱某某,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询问中,朱某某坚持认为,其未查看短信是因为法院未拨打电话提醒,系工作失误,一再要求退还诉讼费。在干警解释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工作流程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后,还当场公然说出过激言论。

五华法院认为,作为律师,朱某某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未提交相关委托诉讼材料,而是代原告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代签原告的名字,并且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同意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进行登记。在法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被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并不予退还诉讼费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公然对办案团队人员实施发送短信谩骂、恶意侮辱、恐吓、威胁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司法秩序,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工作。经与该律师所在的执业律所联系,五华法院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律师给予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并向律师事务所发送相关司法建议。该律所对朱某某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朱某某认真反思,到院缴纳了罚款并向办案团队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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