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犬类管理
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靖安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 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宜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并予以无公害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十、本通告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110(公安)
0795-4661066(城管)
靖安县公安局
靖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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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欧阳娇兰;校对:周莹;编审:龙姣;监制:邓雯、刘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