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类型、登记时间(初次登记日期)、淘汰时间等,按照“早淘汰早补贴、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对我县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4年6月1日后转让至我省的;
2.在2025年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期止的;
3.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1年(含)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特别提醒:强制报废期在2026年1月至12月底的车辆如果未提前一年办理补贴手续,将不能享受补贴政策。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特别提醒:车辆脱审1次及以上的,需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到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车管所打印审验记录。
5.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次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拨环节。申请材料包括:
1.《博兴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全部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一级账户。
车主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新城一路2167号)二楼国三非营运车辆淘汰窗口(D07、D08)咨询办理。
联系人及电话:舒士琦 0543-2397365
工作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特别提醒:2024年办理车辆淘汰补贴手续,所享受补贴金额比例高于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