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婚姻登记数据质量,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博兴县民政局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和补办结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结(离)婚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离)婚,现今仍然是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居民(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2.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个人单页婚姻状况应与当前实际婚姻状况相一致(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含户口簿上无身份证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属于集体户口的,一般应当提供载有住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户口卡片(页);本人户口卡(页)未记载住址,可一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无法提交首页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构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补证依据
1.补领结婚登记证须根据婚姻档案进行补领(博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档可查时间为1986年1月1日至今),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或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信格式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村、居、社区)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两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乡(镇、人民公社)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现因结婚证丢失,申请补领,特此证明。
单位或者村(居)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2.原结婚档案上的信息与现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相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当场办理。
3.原结婚档案上的信息与现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不相符,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变更证明后,方可办理。
政策传递
1.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已实行“全省通办”。双方中有一方为山东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均有档可查的,可以到山东省内任一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2.通过“爱山东APP”可查询婚姻电子证照(婚姻电子证照与实体婚姻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婚姻登记处提供免费照相服务。当事人也可自带近期2寸正面免冠双人证件照3张(建议红底),照片质量符合存档和制发电子证照要求,不影响真实面容(不修图),下方建议印有双方身份证号码(便于婚姻档案管理),建议当事人提供电子版照片(便于制作婚姻电子证照)。
4.本次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至今仍维持着同居关系且均未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员;
3.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居民(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2.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个人单页婚姻状况为已婚(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含户口簿上无身份证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属于集体户口的,一般应当提供载有住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户口卡片(页);本人户口卡(页)未记载住址,可一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无法提交首页原件的,可提交加盖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构户口专用章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同居关系证明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有补办、补领意愿的群众,请及时向所在村委提出申请并进行信息采集,将根据登记信息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