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西北杨勇“每天分享一条法律知识当年已休产假,仍然可以休年休假。产假与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制度,它们之间并没有冲突。首先,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假期,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等。其次,年休假是针对全体职工的一种普遍假期,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具体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重要的是,产假并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职工因病假等原因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一定限度的。由于产假并不在这些情形之内,因此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年休假。当然,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需要考虑到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职工的个人需求。如果女职工希望在产假结束后尽快休年休假,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并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来确定具体的休假时间。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期望的时间内休年休假,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综上所述,当年已休产假的女职工仍然可以休年休假,但具体的休假时间需要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女职工的个人需求来确定。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请大家关注“西北杨勇”公众号,小编将定期推送法律知识与政策法规,为您的法治生活保驾护航。若您有任何法律咨询需求,请随时联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