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遴选整理了6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广东省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都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兽药4667瓶,货值金额58337.5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并处罚款233350元(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以上罚没款共291687.5元。
案例二:广州市某生化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广州市某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草铵膦”(生产批号为2023030501,委托生产企业为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监督抽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2023年9月15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市某生化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劣农药货值金额为1824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596元。
花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农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2.罚款91200元(货值金额18240元的5倍);
以上罚没款共92796元。
案例三:某农资店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3年4月25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白云区钟落潭镇某农资店销售的盛丰好收成®有机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检测项目有机质(产品标明值≥50%,检验结果是40.6%)不符合标准NY525-202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农资店未对该检测报告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2023年7月25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店涉嫌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25元。
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2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的1倍);
3.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以上罚没款共450元。
案例四:黄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3年4月3日,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某经营的摊档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存放有14款种子产品,其中8款种子产品已拆包,黄某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前述14款种子产品的备案材料。当事人供述其销售上述14款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对8款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进行拆包销售。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向某菜种店采购14款种子产品,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在番禺区沙湾街南村沙湾墟内的临时摊档销售上述种子产品,其中8款种子产品为拆包销售。当事人制作的种子经营档案无经办人、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销售票据等信息。涉案种子产品销售金额108.9元,货值金额365.5元,
番禺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
2.并处罚款2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508.9元。
案例五:广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3月6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誉丰泗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抽检农药样品检出违规添加成分(哒螨灵):0.38%,不符合Q/JN024-2021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所售农药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注有效成分不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认定该公司销售的农药为假农药,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936元,未销售的假农药45瓶。
增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案例六: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3年7月13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彩润牌生物有机肥和爱根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彩润牌生物有机肥样品2个、爱根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样品1个,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彩润牌生物有机肥的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实测值为0.01553亿/g、0.038亿/g低于0.5亿/g,不符合这2个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爱根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实测值为78g/L,低于农业农村部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标准(100g/L),不符合该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对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依法立案查处。
经核,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货值7920元,违法所得700元。
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3.罚款17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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