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打击金融诈骗洗钱犯罪

财富   2024-12-27 15:42   辽宁  




以案说法

打击金融诈骗洗钱犯罪



PART 01

案件情况


唐某、苏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5年至2018年间,唐某受雇于甲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熟悉甲公司的经营模式,且参与集资。2016年,在明知是集资诈骗款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协助将2.5亿余元资金先后通过投资理财、购买股权、办理承兑汇票贴现等方式进行掩饰和隐瞒。苏某曾担任甲公司董事长行政助理,是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密切关系人。2016年,苏某明知财务负责人李某先后给其8000余万元,是甲公司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先后为李某提供其个人及关系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投资股权、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2021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判决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判决苏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孟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孟某长期在内地和澳门等地从事“换港币”、“洗码”、“放数”等金融活动。2017年8月中旬,孟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明知资金可能系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仍然居间联系杭某通过伪造受害人银行卡在刘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分别将受害人A卡内资金170万元、受害人B卡内资金47万元盗刷至POS机结算账户。后上述资金被兑换为港币现金并分赃。孔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港币2.8万元。2022年9月5日,人民法院判决孟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景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2015年2月至5月间,景某明知魏某以年化收益率8%-36%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借用提供工程服务收款的名义,接受魏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转入的集资诈骗款,再转账至魏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取现后交给魏某指定的他人,共计转移人民币3400万元。2022年1月26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景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PART 02

辽宁人保反洗钱小课堂


涉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简介


     本期所涉三宗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高发犯罪类型,具有涉案金额大、涉众面广的特点,极易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较大冲击。


洗钱的主要手法解析


     (一)通过投资理财、房产、财产变现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

     唐某、苏某集资诈骗洗钱案中,唐某、苏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购买房产、承兑汇票套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二)通过跨境汇兑转移非法资金

     孟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中,孟某为掩饰、隐瞒信用卡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居中联系他人,通过虚构刷卡消费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POS机关联银行账户,进而在赌场找人兑换为港币现金并分赃。孟某行为客观上将犯罪分子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物,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通过虚构交易转移非法资金

     景某集资诈骗洗钱案中,景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以虚构的工程款等名目接受魏某公司转入的集资诈骗款,再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转移至魏某指定的他人,割裂了行为人与资金的关联,进一步掩饰、隐瞒集资诈骗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景某在主观上存在“明知”,客观上又存在帮助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PART 03

辽宁人保提示您


(一)切勿成为犯罪帮凶


     在上述案例中,很多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或是为他人代持房产、汽车、股票等资产,协助了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从而沦为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帮凶或替罪羊。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的,应当依法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切实提高反洗钱意识


     为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严格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机构资金负责,因此客户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加安全。同时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反洗钱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三)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为了更好地预防、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收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可以说反洗钱作为一项社会公众义务,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良好、稳定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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