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2起典型案例,再敲森林防火警钟!

政务   2024-12-22 22:25   云南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扑救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不但会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会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等,甚至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造成空气污染,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现将我市今年以来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2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1


案例一

2024年3月3日20时许,昭阳区布嘎乡某村村民马某某在种地时,引燃地内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情,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7公顷。
马某某因失火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2


案例二

2024年3月25日16时许,盐津县豆沙关镇某村村民刘某某使用打火机烧杂草,引发森林火情,被盐津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8公顷。

刘某某因失火罪,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案例就在身边

警示就在眼前

野外防火责任重大

昭通警方提示

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昭通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辑/陈洪

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ysxrmtzx2019@126.com

微永善
宣传永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推介永善人文地理、自然风光、旅游特色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