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短视频干这事!焦作有人被告了!

政务   2024-11-15 17:06   河南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均系某村村民,两家均承包了本村土地,其中成某某家承包的土地在刘某某家的承包地的北边,两家成了南北 “邻居”。成某某家在承包地种植传统农作物小麦和玉米,刘某某家在其承包地内栽种了绿化树木银杏树。成某某家认为,刘某某家的树木对其种植的庄稼已造成影响;刘某某家认为,种植的树木不会影响到成某某家农作物的正常采光。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纠纷。

被告成某某于2023年6月5日在抖音及两个微信群(群成员分别为500名、144名)发布了一条34秒的短视频,影像显示双方争议的地界农作物倒伏,并以文字方式公布了原告刘某某的姓名、所属村名、组别,并配以“……你要是心术不正,早晚得后悔,做人要走正道,别做偷心的贼,……不做那亏心事儿,不怕敲门的鬼,举头那有神明,神明知道你是谁……”带有影射贬损意味的背景音乐,后经刘某某家人报警,成某某删除了该视频,后于2023年6月7日在抖音平台上重新发布了两条与上述影像内容类似的短视频,配文“凡是刷到此视频不惧怕势力的父老乡亲们!……请在评论区留言!!!”等,网友在视频底下询问之前的视频为何删除,问是哪个村等,成某某均予以回复,并在评论区用“人家在村里任有官职,不讲理你又能咋”“人家上面有人啊”等言论回复网友。

刘某某认为成某某发布在微信群及抖音号上的视频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系某村卫生室医生。被告成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三条视频发布时间在48小时内,内容上有连续性,虽然于2023年6月6日删除了带有刘某某个人信息的视频,但其于2023年6月7日发布的两条视频会使部分网友直接联想到所删除视频中指向的刘某某。原告种植树木造成相邻的被告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是客观情况。被告基于财产权益受损,协商未果,发布的双方争议土地现场视频内含有影射、贬损刘某某人格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成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刘某某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于2023年6月7日发布在抖音号上的两个视频,并在其发布视频的两个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向刘某某赔礼道歉的言论。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的规定,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成某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及在评论区的留言,有对观看该视频的受众传达出原告刘某某仗势欺人、昧良心、不讲理的明确意图,而即使双方家庭对承包地麦田倒伏有争议,成某某亦应理性处理、采用正确的权利救济方式,被告成某某在主观上具有将涉案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的故意,客观上对刘某某的名誉进行了贬损,且其在两个微信群内发布的视频已无法撤回,致使在微信群中的某村几百名群众看到该视频并对刘某某产生不良印象,为医者必先为德,视频的发布一定程度上使得刘某某作为医务工作者的个人名誉受损,公众信赖感和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系互联网社交软件与分享平台,平台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是正面积极、符合公序良俗的。如果与他人产生纠纷,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在网络上发布诋毁他人、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不当言行付出代价。


来源:武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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