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龙山大林公司转发关于严厉打击破坏供热设施及盗用热能行为的通告

文摘   2024-11-08 23:58   内蒙古  

  为预防和减少供热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取暖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供热设施及盗用热能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供热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盗用热能,包括:私自从供热管网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系统中的水、安装换热器装置、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通暖气等

  一经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四)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立即告知供热经营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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