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供热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取暖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供热设施及盗用热能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供热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损毁、拆除集中供热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盗用热能,包括:私自从供热管网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系统中的水、安装换热器装置、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通暖气等。
一经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四)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立即告知供热经营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