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教育警示广大司乘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醉驾意见》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同时也对于推动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很强的现实警示教育意义。
——行为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6日晚,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汽车载着吴某,倒车时与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汪某驾车离开现场回家再次饮酒,留吴某在现场与张某理论,后步行回到现场,与张某继续理论。张某报警,公安民警将汪某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汪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汪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醉驾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将未饮酒的同伴留在现场与对方争论,自行驾车回家再次饮酒,之后步行回到现场,与对方继续理论,可以认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以其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此,行为人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不仅不能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反将受到法律惩处。
——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名下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知被告人占某饮酒,仍将名下汽车交由占某驾驶。占某饮酒驾车搭载董某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将占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车辆所有人董某明知占某喝了酒仍将汽车交由被告人占某驾驶,二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其他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其他饮酒人驾驶车辆,否则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行为人醉驾且具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2024年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4年8月9日晚,周某饮酒后又驾驶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周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样送检,经鉴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1mg/100ml。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醉驾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系二年内曾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对其不适用缓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对不思悔改的醉驾者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决态度。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与他人汽车发生碰撞。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发现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醉驾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 mg/100ml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撞到他人汽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53mg/100ml,故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酒后驾车对自己、他人甚至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