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
你的养宠指南
请查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普法
法律小知识 第十五期
“溪柴火软蛮毡暖,我与狸奴不出门”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和精神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然而,在收获养宠乐趣的同时,也要因饲养宠物承担相应责任。本期普法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养宠指南,希望能从法律角度为您解决一些常见的疑惑!
01 案例导入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争议焦点
张某乙饲养的犬只并没有和张某甲发生直接接触,而张某甲受到惊吓而对自身身体造成了损害。这样的情形下,宠物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宠物引发的纠纷似乎屡见不鲜。你身边有人被猫狗咬伤过或对猫狗皮毛过敏吗?你遛狗遛猫时是否有人意图激怒它们?
养宠不易,不只是源于日常生活的开支,还可能因为陷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那我们又应当如何正确认识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呢?
02 概念辨析
谁要为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
承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承担动物侵权责任的是饲养人与管理人。
一般认为,动物饲养人指向所有人,而动物管理人指向所有人以外的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且在大多情况下是基于合同关系对动物产生管理职责的人,如双方间存在委托关系、借用关系、保管关系等。总的来看,法律规定将实际占有、管理控制动物的人作为承担管理义务责任人。
一个特殊情形是,在一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中,投喂流浪动物的人是否属于动物的管理人呢?
一般来说,要从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管控程度、投喂人对流浪动物享有利益的大小等因素, 判断投喂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03 以案释法
1. 遛狗的时候忘记牵绳了,结果它咬了人,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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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6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万某牵着宠物狗在马路边人行道步行,一段时间后万某松开了狗绳,宠物狗冲入马路上与正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的汤某发生碰撞,造成汤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万某牵着宠物狗在公共道路上步行,应预见到在公共道路宠物狗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故对宠物狗有采取必要的安全约束义务,但万某违反以上规定,松开狗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汤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生活中,部分“铲屎官”在遛猫遛狗时不采取束绳或者束绳过长,都可能因为难以应对突发情况而不能及时保护猫狗和他人不受伤害,加重事故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定期接种疫苗亦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各位“铲屎官”可要记得遛猫遛狗时拴好束绳,平时要给宠物们定时接种疫苗,做好安全管理措施。
2. 城市法规规定不能养烈性犬,可是我真的很喜欢,要不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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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7月,同小区居民徐某某和祖母王某某偶遇刘某某遛狗。在逗狗时,徐某某被该犬抓伤,右脸留下瘢痕。刘某某先后垫付和赔偿徐某某医疗费用近五万元。
案例分析
对刘某某而言,合理牵领宠物犬却因他人逗狗遭受无妄之灾;对于徐某某而言,只是逗狗却要遭受破相的飞来横祸……双方似乎都很“无辜”,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养犬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法律对饲养明令禁止饲养的宠物造成损害的情形做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动物饲养人刘某某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应就徐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3. 遗弃或逃逸的宠物抓伤了别人,我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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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0日16时许,经原告王某平陈述被公某发饲养的公鹿反复顶撞胸部摔倒在地,撞伤肋骨14根,被评定为伤残八级。被告公某发认可系自己原来饲养的鹿将王某平撞伤,但因为鹿得了病,而且正逢发情期,性情暴躁,破坏了鹿圈,他因年龄较大且认为鹿在病中没有继续饲养的价值,于是把鹿放走。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某发作为饲养人未尽看护义务、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饲养的鹿将王某平撞伤,造成王某平损害,应就王某平的所有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04 减责或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并非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都须对其动物造成的一切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前文已经提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形不适用减免责事由。
总之,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做好安全管理措施、不随意丢弃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通过本期法律小知识普法,相信大家对于宠物饲养造成的侵权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对宠物的爱不应止步于温馨快乐的亲昵,更需要以责任为注脚。希望本期普法能为各位“铲屎官”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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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来源丨梁帼钰
图片来源丨秀米
排版编辑丨陈曦
指导老师丨柯勇敏
参考来源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北大法宝
责任编辑丨曹璐冰 何昕欣
审核丨孙宏毅 高语唯 江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