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驾照“驶”不得!黎平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政务   2025-02-06 21:43   贵州  


案情简介


  2020年,被告人王某吾伪造C1机动车驾驶证三本,并出售给姚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660元,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和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定:上述三本机动车驾驶证均系伪造。案发后,王某吾已全部退回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吾伪造并出售机动车驾驶证给姚某后,姚某通过虚构办理驾驶证包过、不需要考试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990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9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吾违反国家对证明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判决被告人王某吾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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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日常生活中,要依法考取驾驶证,合法驾驶准驾车型,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自觉抵制办假证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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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秀娟  黎平县人民法院
审核:袁   萍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第1988期(总第79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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