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网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敲诈勒索,致多家APP平台倒闭,法院判了!

体娱   2024-11-11 00:15   四川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必须依法严惩。湘乡法院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过程中,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落实到底,重拳扫除黑恶势力。近期,我院审结了一起涉网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






自202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龙得知在互联网上可以向购物、交友类APP平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恶意投诉来敲诈获利,遂以此为职业谋取暴利,自称为互联网“砖头”。同时,张某龙还通过“保护费1”“ 保护费2”“ 东南西北风”等微信群结识被告人刘某、王某其、周某东、杜某、吴某、王某等“砖头”人员。之后,上述人员通过微信群经常纠集在一起,共享信息资源、研讨作案手段和捆绑作案,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恶意投诉、客服留言威胁、平台留言等方式敲诈勒索被害公司,被害公司为不再被恶意投诉影响公司正常营运被迫答应给付财物,致使多个被害公司倒闭,为非作恶,形成了在互联网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砖头”产业群体,发展成为以张某龙、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自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张某龙等人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案发后,张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王某其、杜某、王某、吴某、周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吴某、王某其、杜某、周某东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我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龙、刘某、周某东、王某其、吴某、王某、杜某等人经常相互纠集在一起,对多个APP平台公司实施敲诈勒索,致使部分APP平台倒闭,为非作恶,对互联网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七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七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王某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周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公司退赔相应款项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于传统恶势力团伙犯罪,网络恶势力团伙犯罪表现为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使用对他人或在有关网络平台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网络负面舆情敲诈犯罪,如网络恶势力团伙收集企业的负面信息并以在互联网上发布此负面信息为要挟向企业敲诈钱财,或者在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后以提供删帖服务向企业牟取巨额“删帖费”。本案张某龙等人利用互联网投诉平台,纠集三人以上多次搜集多个APP平台负面信息,以曝光负面信息或不删除负面信息为要挟,实施恐吓、威胁等软暴力行为,以此对平台经营者形成了心理强制作用,迫使其交付大量财物,其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网络恶势力团伙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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