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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泰山警方依法查处6起违规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3人被罚款、3人被行政拘留。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千万不要在禁放区域燃放、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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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人员违规燃放、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禁放区非法燃放
1.2025年1月10日,张某在安居上上城教唆他人燃放烟花爆竹被查获,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5年1月22日,刘某在双龙路与东湖路交叉口北侧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22日,姜某在中天三里银和源东门南侧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姜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非法销售
1.2025年1月22日,张某某在佛光路与擂鼓石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烟花爆竹6箱。
2.2025年1月18日,张某在学府春天小区北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烟花爆竹6箱。
3.2025年1月18日,宗某某在徂徕镇李家峪村附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宗某某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收缴烟花爆竹1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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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相关规定,下列人员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在禁燃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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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月22日19时许,李某某在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穆庄社区居民楼下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2.1月22日19时许,刘某某在新城办事处桃源名郡小区南文化路路边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3.1月22日20时许,罗某在新城办事龙山路东头军地社区东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罗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4.1月22日21时,王某某在肥城市文化路西首院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5.1月22日21时许,刘某某在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桃源名郡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6.1月22日21时许,石某某在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桃源名郡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石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7.1月22日21时30分许,田某某在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顺和社区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8.1月22日21时40分许,张某某在肥城市文化路东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9.1月22日19时许,赵某某在肥城市仪阳街道北辛社区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10.1月22日20时50分许,马某某在肥城市江南水街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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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1.2025年1月18日,葛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葛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2025年1月20日,吴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21日,程某某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程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22日,文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在文庙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22日,文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在文庙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5年1月24日,八仙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在八仙桥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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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1.1月10日,房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房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1月15日,于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1月1日,王某在禁放区宿城社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4.1月15日,赵某在禁放区焦村社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近新春佳节,警方提示各位市民朋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泰山晚报(微信号:taishanwanbao)编辑制作
编辑:刘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