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禁止已闭坑矿山、已恢复治理矿山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山擅自恢复生产行为。
二、塔城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存储、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森林防火带建设、建设种植养殖场、修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具有第二条至第四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尚不够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过程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爆炸物、严重破坏环境、非法占用农(林、草)用地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0901-6280369 0901-6220978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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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丽莎
审核 | 和雪娟
终审 | 盛洁雪
来源 | 塔城市自然资源局
投稿邮箱 | 11750223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