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
不思悔改
再次盗窃
最终只能落入法网
2024年09月10日,衡东县公安局接到辖区谢女士报警称在洣水镇某巷子处小车内现金3800元被盗。接警后,刑侦大队第一时间勘查现场、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为尽快破案挽损,回应群众期盼,在大数据作战中心大力支持下,民警对大量视频监控的开展追踪和对比分析研判工作,在一帧一帧的监控画面中,一个“老熟人”出现在了民警的侦查视线里。这位“老熟人”系王某,今年8月因盗窃被衡东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然而王某不思悔改,短短一个月不到便再次作案!
确定嫌疑人身份后,民警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王某对其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审:谭歆
二审:文应中
编辑:董自创、彭玉
来源:刑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