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会说“助养”,有些人则说“收养”,但其实两者是不同的。“助养”是指主要透过金钱的方式來援助儿童,而“收养”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他人之子女领养,作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作出收养的人之条件
收养必须经过一定的收养程序(例如要向法院提出收养的申请,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等),而作出收养的人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夫妇两人共同收养
双方须年逾25岁,结婚逾3年且不属事实分居。
属事实婚关系的男女共同收养
双方须年逾25岁,且事实婚关系逾5年。
个人收养
须年逾28岁,不过,如果被收养人是配偶或事实婚关系人(双方事实婚关系逾3年)的子女,则年逾25岁便可作出收养。
注:收养人在获交托待被收养人时不可超过60岁。
不论是何种情况下的收养,法律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也有规定,除非存在应考虑的理由,否则,他们的年龄差距须在18年以上、50年以下。
例如:
收养人现年58岁,被收养人现年10岁,年龄差距为48年就符合这个条件。如果被收养人年仅5岁,年龄差距为53年,便不符合年龄差距的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