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规定,要求: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当被监测单位位于三楼跟四楼时,建议分别在三楼和四楼门口,或者借助工具支架伸出窗外一米等位置,距离楼层地面高1.5米处布设监测点。如果这些位置不适合布点,建议参照厂房不完整的布点要求,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米,高度1.5米以上位置布点,同时记录说明布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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