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2024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即日起执行!22版废止

职场   2024-12-21 23:23   北京  
来源:住建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电子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docx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已废止的2022版本内容如下:

  •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画册版和文字版

此外,根据第十六条规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前段时间,住建部已正式发布第二批禁限目录

第二批

住建部发布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86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工项目中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使用技术(9项)
  1. 钢筋“热弯”加工工艺

  2. 石材及瓷板落后挂接工艺

  3. 手动吊篮(现场组装)

  4. 三点式安全带

  5. 废机油脱模剂

  6. 纸胎油毡防水卷材

  7. 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8. 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

  9. 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格布

限制使用技术(14项)
  1. 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工艺
  2. 砖砌式雨水口工艺
  3. 干喷混凝土工艺
  4. 砖砌化粪池工艺
  5. 灌注桩桩头“直接凿除法”工艺
  6. 人工掘进顶管工艺
  7. 水泥稳定类混合料路拌法工艺
  8. 简易吊机
  9. 剪切式钢筋切断机
  10. 轮扣式脚手架
  11. 扣件式钢管卸料平台
  12. 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
  13. 普通混凝土井盖
  14. 砂模铸造铸铁管和冷镀锌钢管

查看政策全文(可下载目录):

住建部发布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第一批

  • 2022年6月15日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 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9项)
  1. 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
  2. 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
  3. 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
  4. 竹(木)脚手架
  5. 有碱速凝剂
  6. 盖梁(系梁)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工艺
  7. 空心板、箱型梁气囊内模工艺
  8. 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9. 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设备
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13项)
  1. 钢筋闪光对焊工艺。

  2. 基桩人工挖孔工艺。

  3. 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

  4. 门式钢管支撑架。

  5. 白炽灯、碘钨灯、卤素灯。

  6.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7. 顶管工作竖井钢木支架支护施工工艺。

  8. 桥梁悬浇挂篮上部与底篮精轧螺纹钢吊杆连接工艺。

  9. 非数控孔道压浆设备。

  10. 非数控预应力张拉设备。

  11. 九格砖。

  12. 防滑性能差的光面路面板(砖)。

  13. 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
查看政策全文(可下载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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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储能)全流程市场开发及投融资策略全景解析专题培训班

培训时间地点
2024年12月25日-28日(25日为报到日)地点:昆明
2025年01月10日-13日(10日为报到日)地点:武汉
培训费:38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午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报名联系人:李老师 13911445864(同微信)
授课师资
赵老师:复旦大学MBA财务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中国计量学院本科热控计量专业。国家电网公司十大专业财务领军人才、建设工程投融资、世界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行副总经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理事、国内多家知名企业战略投资顾问、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江苏某政府平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电网公司评标专家。

张老师: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专家库专家、曾任中国太阳能产业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新能源产业协会理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湖南航天天麓新材料检测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总经理。出版《光伏电池制备工艺 》《光伏产品工艺》《太阳能光伏理化基础》《太阳能光伏技术概论》《光伏发电系统集成与设计》《光伏电站建设与施工》《硅片加工工艺》等新能源行业著作。在光伏行业培训500多场次,为新能源行业培养了5万多名行业技术人才。


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


(一)新能源产业政策解读与理解
1.十四五以来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

2.十四五以来主要省市新能源产业政策

3.十四五能源规划

4.《“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发改能源〔2022〕210号

5.新能源绿证(碳交易额度)收入机制:特斯拉案例

6.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二)新能源产业发展综述

1.新能源发展的使命

2.风电:分布式电场与海上风电成为行业新增长点

3.光伏:技术持续迭代推动行业降本增效

4.氢能:关键技术尚未突破,产业堵点仍需打通

5.生物质能:零碳能源的新发展

6.海洋能:资源蕴量丰富,但利用难度较大

7.地热能:有待技术突破迎来大规模发展

(三)光伏产业投资价值分析

1.光伏产业发展背景

2.光伏产业发展特点

3.光伏产业链全景及竞争格局

4.光伏产业未来发展特点及机遇

5.光伏发电特许权

6.案例:光伏发电站开发情况

7.案例:投资主体(特许经营权)招投标

(四)风电产业投资价值分析

1.风电产业发展背景

2.风电产业发展概况

3.风电产业细分市场分析

4.风电产业投融资分析

5.风电产业发展趋势建议

6.新能源项目投资决策模型(发改委2023年要求)

7.案例:投资评价的基本方法NPV计算

8.新能源项目收益计算

9.新能源项目成本(造价预算)计算

10.光伏及风电收益率参考值

(五)储能产业投资价值分析

1.储能产业发展背景

2.储能产业发展概况

3.新型储能与新能源协调运行政策对储能需求分析

4.工商业侧储能项目的需求分析

5.2023年储能项目投资情况

6.案例:储能项目投资构成及经济指标分析

7.储能工程投资概算

8.储能产业细分市场分析

9.储能产业投融资分析

10.储能产业发展趋势建议

(六)氢能产业投资价值分析

1.氢能产业发展背景

2.氢能产业发展概况

3.氢能产业链分析

4.氢能投融资分析

5.氢能产业发展趋势及建议

6.案例:成都市加氢站政策补贴

(七)新型电力系统下的综合能源发展

1.新型电力系统

2.综合能源工程

3.案例:贵州六盘水市多能互补能源基地

4.案例:智慧核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5.案例:中国能建风光氢储一体化示范工程

6.综合能源管理:“两步走”战略安排、“三步走”发展路径、四大体系建设

7.综合能源服务:能源建设服务,能源消费服务,能源增值服务

(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流程

1.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

2.2024年国家发改委17号令:特许经营方案必须包含内容

3.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

4.案例: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流程

5.案例: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6.案例:风电前期审批流程

7.案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流程

(九)新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设计

1.新能源工程项目投资主体转变历程

2.当前新能源工程项目融资选择

3.案例:2023上半年新能源企业计划上市融资867亿

4.案例:2023年A股光伏上市企业定向增发融资情况

5.案例:国内碳交易权质押融资

6.国内产业资本投资发展阶段

7.国内产业投资三种模式

8.六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设计

9.新能源项目投资退出模式设计(4种渠道)

10.案例:全国首单光伏公募中航京能REITs

(十)光伏项目市场开发思路与避坑指南

1.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

1)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三大技术要求

2)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验收10个避坑要点

3)配电网可承载分布式光伏规模计算方法

4)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报告

5)配电网可开放容量与预警机制

6)配电网可承载规模方案/举措/时限要求

7)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案例分析)

2.集中式光伏项目开发(山地/沙戈荒/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海边滩涂光伏/海上光伏)

1)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取渠道(投资+EPC/ 招商引资/PPP/EOD)

2)光伏用地指标和地类(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营管理辅助楼用地/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3)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踏勘10个关注要点

4)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避坑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5)土地租赁协议签订(避坑案例分析)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8)海边滩涂光伏项目开发专题(案例解析)

(十一)风电项目市场开发

1.分散式风力风电项目市场开发(微风风电/分散式风机项目)

1)分散式风电土地租赁模式

2)分散式风电接网电压等级

3)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落地技巧(案例分析)

4)村企合作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优缺点

5)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6)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电力负荷特点

7)分散式风电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2.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市场开发(陆上集中式/海上集中式)

1)风电场宏观选址主要考虑关键(10个关键点)

2)风电项目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3)风能资源测量

4)风资源评估(4大评估要点)

5)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6)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第三方项目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十二)储能项目市场开发

1.用户侧储能项目开发

1)用户侧储能10大应用场景

2)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方案

3)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4)用户侧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估

5)用户侧储能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

6)用户侧储能项目(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案例分析

2.电源侧储能项目开发(共享储能/风光电站配储)

1)项目用地规划与手续办理

2)项目第三方手续办理(抽水蓄能项目案例分析)

3)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4)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价

5)储能项目电力质检验收

6)储能项目电网调度命名

7)储能项目并网验收手续办理

时间地点


2024年12月25日-28日(25日为报到日)地点:昆明
2025年01月10日-13日(10日为报到日)地点:武汉

报名方式


【联系方式】



咨询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9 1144 5864(同微信)

邮箱:13911445864@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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